董事會

董事會組織及多元化
(1) 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政策訂定於「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董事選任程序」。依本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規定,董事會成員需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需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於遴選董事會成員時,均已納入考量,整體成員應具備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為落實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2) 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

原因分析:本公司雖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但因產業特性,短時間尋求女性人才不易,7 位董事中僅有 1 位女性,女性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
未來改善措施:


1. 極培養內部女性高階管理人才,並鼓勵參與公司治理相關培訓,以建立未來適任董事的候選人庫。

2. 擴大董事提名管道,透過產業聯盟、專業組織及企業治理機構,尋找具備豐富經驗與專業能力的女性人才。
(3) 現任 7 位董事成員皆為本國籍,組成結構分別為 3 位獨立董事占比 43%、1 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占比 14%及 1 位女性獨立董事占比 14%,另年齡分佈為 1 位董事位於 71 歲以上、3 位董事位於 61~70 歲、3 位董事位於 60 歲以下。


董事會獨立性
依證券交易法要求,公司已獲得每位獨立董事於選任時出具之書面聲明書,確認其皆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相關規定。董事會席次設置七人,其中三席為獨立董事,占董事席次比重43%。本公司認為,董事會會依實質的情況評估董事獨立性,包含董事若遇有利益衝突而需迴避之事項應當迴避、對於重要營運事項、風險管理、永續經營議題及公司治理等報告事項,董事能否表達不同於其他董事之觀點等。另本公司已成立審計委員取代監察人職務且董事七席成員彼此間均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情事。
董事會職責
董事會的首要責任是監督公司守法、財務透明、即時揭露重要訊息、沒有貪污等。為了善盡監督責任,本公司董事會建立了各式組織與管道,例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內部稽核等。

董事會的第二個責任,是評量經營團隊之績效及任免經理人。本公司經營階層與董事會之間維持著順暢良好的溝通,專心致力於執行董事會的指示與業務營運,以為股東創造最高利益。

董事會的第三個責任,是決議重要事項,例如資本支出、轉投資、股利等。
董事會績效評估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及本公司治理守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並於109年3月3日董事會通過,相關辦法細則詳如本公司重要規定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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